您好
我是赵柏丽和贵公司联系是因为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被驳回了,驳回条款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该专利案件,本负责人分析如下:审查员老师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相较于对比文件及现有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条款的解释: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是最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专利法明文规定,只要咱们能体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允许审查员找新的证据去反驳咱们,只能给咱们撤驳授权
,我们是常年做复审的, 能帮您解决当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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